一、 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第六条 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理时,应当对总承包企业分包工程情况和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情况进行审查,凡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立即责令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必须有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备查。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必须依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4条予以处罚。二、南京市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对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一、重大危险源的识别(一) 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存在重大施工危险的分部分项工程,主要包括: 1.施工现场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基坑、沟(槽)工程; 2.地下暗挖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