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07年12月5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市 长:陈向群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营造优美的城市市容环境,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包括房屋建筑、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配套工程、装修工程,建(构)筑物拆除、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园林绿化等施工活动和临时建设占用的场地。第三条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实施统一的监督协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房屋建筑、构筑物及其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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