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谯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和规定一、核查竣工验收条件,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确定竣工验收时间1、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对竣工验收条件、初验情况及竣工验收资料进行核查,核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组织竣工验收;2、由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资料,送达“竣工验收联系函”(提前7个工作日);3、核对竣工资料完整性后,确定竣工验收时间,发出“竣工验收联系函复函”。注:建筑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须具备以下条件: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材、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有重要分部(子分部)中间验收证书;有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查和检测报告;初验时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提出的责令整改内容已全部整改完毕。有消防、环保、规划、气象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的文件。二、竣工验收监督质监机构对竣工验收的组织机构、验收程序及验收标准的执行情况及评定结果进行监督;商品住宅工程的竣工验收监督还应执行商品住宅逐套检验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