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和卫生部等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宁夏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基本药物的监督管理遵循“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惩防结合、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各负其责,实行区、市、县分级负责的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辖区贯彻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负总责,并纳入政府综合目标考核体系。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监督管理部门、政府办医疗机构(包括村卫生室)、配送企业和中标企业。第二章 监督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 自治区成立医疗机构药品统一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研究重大问题,制定实施政策,监督招标活动,做好协调工作,加强对全区药品统一招标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