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平、公开、公正和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中介服务体系,提高安全评价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安全评价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评价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煤矿除外),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四条 自治区安监局为全区安全评价机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查、考核、奖罚等工作。 第五条 根据我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的实际,自治区安监局对评价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第六条 甲、乙级机构,根据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