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区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幼儿园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上海市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联合举办,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凡在本区内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我区对民办幼儿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第四条 设置民办幼儿园应适应本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本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第五条 民办幼儿园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第二章 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第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