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2003.6.1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关子颁发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集团)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1989年12月22日原劳动部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对保证气瓶安全使用,提高气瓶安全管理水平发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原规程颁布实施已十余年,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原规程的部分内容已能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为此,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研究的基础上,我局对原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予以公布。新规程自2001年7月1日开始生效,原(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同时废止。执行新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告知我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附件: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二OO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产品质量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程。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