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认定条件。第二条 本认定条件适用于依据食品安全法开展食品检验活动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第三条 本认定条件规定食品检验机构在组织机构、检验能力、质量管理、人员、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应当达到的要求。第四条 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应当能够保证检验活动的独立、诚信和公正性,符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本认定条件的要求。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五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注册)或相对独立的检验机构,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 非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由其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并承担责任。第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使用正式聘用的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只能在一个食品检验机构中执业。食品检验机构不得聘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第八条 开展动物试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实验动物管理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