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安全工作管理规定(试行)(讨论稿)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所属各类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的防火安全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和公安部61号令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场应自觉遵守安全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积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方针,切实履行防火安全职责,保证防火安全。第三条 市场负责人是市场防火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市场防火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市场应当建立防火安全组织网络,将安全责任分解到各岗位,落实到人,明确责任,建立健全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第四条市场负责人应当履行以下防火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市场防火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市场的防火安全工作情况;(二)将防火工作与市场的租赁、经营、服务、管理等工作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防火工作计划;(三)确定各级、各岗防火安全责任,批准实施防火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为市场防火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定期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防火安全的重大问题;(五)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