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性超越与制度性失衡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首创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制度的一个评析解与调解制度最大的问题就是缺乏细致、系统和可操作的“排除条款”:复议和解制度只是笼统地规定了公益原则,但对于公共政策、信息公开等价值没有考虑,同时也没有给出公益原则的二级标准;复议调解制度对于“排除条款”则一字未提。 这种比较的结果确实让笔者对中国行政立法的水平有所保留。美国的行政争议解决发(ADRA)是国会指定的一级法律,属于原则和框架性的法律,尚且对于ADR程序的有效性边界做出了符合美国行政经验与基本价值判断的“排除条款”,以限制该制度可能产生的“负外部性”。这是立法理性与立法技术结合的结果。由于美国立法技术的成熟,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便受到较强的原则性约束,行政恣意的可能性便大大降低。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属于作为一级立法的行政复议法的细则性立法,尽管属于通过法规的制度创新,但实施条例本身的性质要求条例具有原则上的严谨性和规则上的可操作性。“排除条款”的缺失成为一个凸显中国行政立法技术缺陷的适例。当然,任何立法都是权力活动实际经验的制度化,立法的疏漏在表面上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