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建设,提高煤矿瓦斯防治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国能煤炭2011414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第二条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是指对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在瓦斯防治方面的从业经历、管理制度、技术装备、机构人员、资金保障等进行综合评价。第三条 省能源局负责全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负责向国家能源局推荐跨省(区、市)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市(州)能源(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申报材料的初审转报。第二章 评估对象和内容第四条 已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