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依据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第四条 第四条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生产、储存安全)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六条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