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物品单位治安防范达标标准一、枪支弹药单位(一)治安保卫组织和制度1有武装守护、押运岗位的公务用枪配备单位和民用枪支弹药制造、配售、配置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其他公务用枪配备单位应当明确负责公务用枪(弹药)日常管理的部门和专管人员。2健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特别是针对枪支弹药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建立有条件接触枪支弹药人员的登记台账,使用公安机关统一格式的管理台账。3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一次。发生枪支弹药丢失、被盗(抢)的,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二)治安防范设施4民用枪支弹药制造场所、营业性射击(狩猎)场所、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的射击场所和枪支弹药储存场所为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实施重点保护。治安防范设施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全部达到危险物品单位“三防”要求(见附件,以下简称“三防”要求)。5枪支弹药应当储存在安装双把锁的枪弹库或保险柜内,枪支、弹药必须分开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