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新婚法中关于离婚问题之我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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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新婚法中关于离婚问题之我见 编者按:在商品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婚姻也面临着一次新的挑战。有人将婚姻也作为一种交易,作为一种谋取钱财、房屋的途径。离婚因此而增多,为了多套购房假离婚,目的达到了真离婚 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把握离婚的条件至关重要。 关键词:婚姻法、离婚、离婚条件。 中图分类号: DF5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中国人名共和国婚姻法是我过继 1980 年之后对 1950 年制定的婚姻法的又一次重大修改。这次修改程序充分民主,更好地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利益,保持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连续性、稳定性,同事对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新问题,对原婚姻法有些规定比较原则的问

2、题,进行修改和补充,做出具体规定,使之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完善了婚姻家庭制度。先对婚姻法中关于离婚问题谈谈个人的看法。 离婚,也叫离异,是指婚姻双方依法解除已经成立生效的婚姻关系。离婚制度是婚姻法的重要内容,也是本次婚姻法修正案争论 和修订的热点和重点。从新婚姻法中,我们可以看出离婚的几个基本特证。 在法定离婚理由的立法方式上,扬弃了概括主义,采取了列示主义,在总结以往司法经验基础上,具体列举了认定 “ 情感破裂 ” 的具体情况,增加了法定离婚理由的可操作性。 在离婚方式上确定了协议离婚和裁判离婚两种方式,并对离婚后的子女总是做了更为全面合理的规定,表现出保护未成年子女和妇女合法权益的

3、立法倾向。规定了:父母应当使适龄子女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父母应当教育子女不得有不良行为,应当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职责;离婚后,不直接抚养 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父或母探视子女,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经法院判决可以中止探视权。其中探视权的规定,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进步。 关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修正后的婚姻法确立了过错赔偿原则,具体规定为: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抚育子女、照料才人、协助另一方面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想另一方请求补偿;因一方重婚、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而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

4、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 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隐藏、转变、变卖、毁损的夫妻共同财产,或一方伪造债务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对军婚的特殊保护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更好地平衡和保护军人婚姻关系的稳定和非军人配偶离婚自由的权利。相信本次婚姻法对离婚制度的修订,对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保护离婚后子女、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一般而言,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

5、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符合以上五种情况之一的,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过程,就是调查研究、分析判断的过程,审判实践中一般是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综合评判考察的: 一看婚姻基础。就是看双方在结婚是的感情状况,即夫妻关系赖以建立的思想条件。婚姻基础大致可分为牢固 、比较牢固和不牢固三种类型。以爱情为基础的自由婚姻,基础是牢固的或相当牢固;以爱情和其他因素为基础,或经人介绍交往不频繁而自愿结合的婚姻,基础也是比较牢固

6、的;不是以爱情而是以金钱、地位、权势、容貌为基础的结婚,以及草率结合或包办强迫买卖婚姻,基础则是不牢固的。婚姻基础的质量,必然会对婚后感情和离婚原因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二看婚后感情。就是看双方在结婚后的感情状况。婚姻生活具有多方面的内容,婚姻当事人的思想道德的品质、工作状况、生活作风、性格习惯、志趣爱好、经济合作、子女教育、家务参与、性生活以 及和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等,都会程度不同地反映到夫妻感情上,并且这种影响又往往因人而异。夫妻的婚后感情可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即和睦、一般及不和睦。在通常情况下,婚姻基础牢固的,婚后感情容易和睦,但也不尽然。因为感情在一定条件下是会发生变化的。有的是有

7、好变坏,有的是由坏变好。考察夫妻的婚后感情,既要看到过去,更要立足于现在。 三看离婚原因。离婚的原因可能是单一的,也可能是多方面的;当事人提出的离婚原因可能是真实的,也可能是虚假的,甚至故意制造种种借口,用以掩盖自己的真实动机。离婚原因还有直接和间接、 远因和近因之分。因此,一定要查明产生离婚纠纷的真正的、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只有这样,才能有针对性地做好调解工作,才能正确地掌握离婚原因与夫妻感情破裂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及是否具有和好可能等问题 四看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这是在上述 “ 三看 ” 的基础上对婚姻现状和发展前途所作的估计和预测。它决定着调节工作的方向,也为最后判决提供了依据。判断有无和好可能,既要看夫妻感情的实际状况,也要看双方当事人的态度,包括坚决不离婚的一方有无争取和好的愿望及实际行动。法官应当善于发现和好的因素,尽可能地帮助 当事人改善婚姻关系。如果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希望,就应该努力做调解和好的工作,不准离婚。反之,则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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