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修订送审稿)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尾矿库的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核工业矿山和其他具有放射性物质的尾矿库、电厂灰渣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别划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执行。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备案、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尾矿库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作出规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