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5.20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本规范。第三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或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或综合执法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规范组织实施的第一责任人。第四条 上级文化行政部门或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对下级文化行政部门或综合执法机构执行本规范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并将本规范的组织实施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第二章 执法行为规范第五条 在执法检查前,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第六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需要立即纠正的,应当场予以纠正,并对当事人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第七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应告知当事人权利,并认真、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八条 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