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铁路企业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内容摘要:铁路企业走向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任重道远,国家亟需对铁路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革并完善相关立法。关键词:铁路法,现代企业制度一、重新界定我国铁路企业的法律地位长期以来,铁路运输企业兼有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的双重职能,集民事主体和行政主体于一身,带有浓厚的计划性、垄断性和军事化管理性。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过程中,上述性质仍然有所保留,严重束缚了我国铁路企业的角色定位和市场化步伐。1990年的铁路法规定,铁路局和铁路分局既是铁路企业,又是行政机关。由于铁路局和铁路分局的双重法律角色,致使立法者很难在铁路法中明确铁路局和铁路分局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还是法人的分支机构。铁路法对这问题未置可否,就为铁道部与铁路局、铁路分局、铁路段、站之间法律关系的理顺带来了难度。这涉及到是用公司法,还是用行政法来解释上述法律关系。选择后一思路,用行政层次和行政级别调整铁道部与铁路局、段、站等之间的法律关系,势必会冲淡其作为市场主体的法律色彩;选择前一思路,将铁路局、段、站纳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