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努力培养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意见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及教育机构所有在职教师。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坚持以人为本、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奖优罚劣、促进发展的原则,实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平时与年终相结合的考核办法,重在发挥考核结果的激励导向作用。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安排在学年度第二学期末进行。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等次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根据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主要包括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等六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