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洋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结合我县交通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的录用和管理。第三条 执法人员是指在编在岗,持有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针对特定的事项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第四条 执法人员应当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纪律严明,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第五条 录用执法人员,应当贯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和行政执法岗位的要求,以公开考试、考核的程序进行。第六条 报考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三)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五)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七)具有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新录用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