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氏县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 尉氏县司法局2010年元月尉氏县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充分调动基层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中的作用,根据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调解员,是指经群众选举或者接受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人民调解员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和调解员。 第三条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第四条 县司法局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制度建设,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培训。第五条 人民调解员的培训、表彰、业务经费和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聘用经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成绩显著或者贡献突出的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七条 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和调解员35人组成;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至少由3人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