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第一章适用范围第一条本评价标准适用于广东省试点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它教育机构等从事教育教学及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并获得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二条思想品德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团队合作、改革创新精神。任现职以来各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二、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或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学生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可视情节轻重,延迟申报。(二)弄虚作假,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材料,剽窃、抄袭他人成果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三)受政纪处分,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关规定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