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金库表现形式及审计方法会计法第十六条明确指出: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小金库”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化大公为小公、化小公为私分。财政资金的体制外运行,客观上为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提供了一条重要的资金渠道,而某些单位请客送礼、乱发钱物、收送红包、公款行贿等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有游离监督之外的资金源源不断的涌入部门小金库。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小金库是很多腐败现象得以蔓延的“财政支柱。”小金库的存在,不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财政收入减少、会计信息失真,而且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腐蚀党员干部、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因此,查处小金库,是审计机关贯彻落实“全面审计,突出重点,注重大案要案线索”的工作方针,是惩治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小金库之所以不为单位多数人知晓就是他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如果没有线索,但从账面难以发现其踪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