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八大制度创新刘剑文 北京大学法学院 教授内容提要: 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不仅在形式上实现了法律的统一和税收法定原则,更在实质上实现了制度创新和完善。本文对企业所得税法在纳税人、税率、应税所得、税收抵免、税收优惠、反避税、税收征管和信赖利益保护等八个方面的制度创新进行了理论分析和制度介绍,并对其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了具体分析。企业所得税法不仅实现了并行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统一,在此基础上也根据新的经济形势的变化进行了完善和补充,进行了新的制度构建。从总体上说,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以下的八项制度创新 1。一、确立以法人为标准的纳税主体制度,引入居民、非居民的概念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为“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外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不再区分内外资企业,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将取得经营收入的单位和组织都纳入征收范围。同时采用“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将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第2条),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并且为了增强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协调,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