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库2013219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修订后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促进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附件 :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政部2013年12月25日附件 :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修订后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以下简称新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过渡,现对行政单位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一)自2014年1月1日起,行政单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