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会计制度基本建设会计制度,为加强和规范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要求,建设单位用基建投资购建的在建设期间自用的固定资产,也通过本科目核算。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国税系统基本建设情况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要求和我省基本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建设单位要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加强基建工作的领导,基建项目要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实行单独核算,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第三条 各建设单位要在确保满足各项正常经费、专项经费开支的前提下安排基建资金,要根据其资金情况安排建设项目,避免摊子铺的过大、建设标准过高,造成资金的浪费。第四条 各建设单位基建财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计法,按照会计人员工作规则要求忠于职守,履行职责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独立核算的建设单位。第二章 会计科目第六条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适用的会计科目如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