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J007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操作规范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1.名称: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2.性质:行政许可二、审批依据201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第五条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安全准入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241号)、自治区安监局关于印发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安监管三201216号)的规定:自治区安监局负责:1.国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