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性病的传播流行,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性病是以性接触为主要传播途径的疾病。本办法所称性病包括以下几类:(一)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中的梅毒和淋病;(二)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三)卫生部根据疾病危害程度、流行情况等因素,确定需要管理的其他性病。艾滋病防治管理工作依照艾滋病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性病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遵循依法防治、科学管理、分级负责、专业指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性病防治工作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相结合,将性病防治工作纳入各级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整合防治资源,实行性病艾滋病综合防治。第五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性病防治工作。根据需要制定国家性病防治规划;确定需要管理的性病目录,决定并公布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性病病种。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