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压力管道是在生产、生活中使用的可能引起燃爆或中毒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 压力管道按其用途划分为工业管道、公用管道和长输管道。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一)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的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 (二)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入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价质的管道; (三)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 MPa(表压,下同),输送介质力气(汽)体、液化气体的 管道; (四)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 MPa,输送介质为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佛点的液体的管道; (五)前四项规定的管道的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等。 第四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下述管道: (一)设备本体所属管道; (二)军事装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