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规定 2008-11-26 14 : 20来源: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规范压力管道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和安全监察活动,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压力管道定义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一)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下同),公称直径大于25mm,输送介质为气(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二)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下同),公称直径大于25mm,输送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液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管道;(三)前二项规定的管道的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等。压力管道按其用途划分为长输管道、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具体定义、代号、分级见附件1。第三条(调整范围)压力管道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