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确保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从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的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级别的设计资格,取得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以下简称设计许可证,见附一)。第三条 设计类别、级别的划分:一、压力容器设计类别、级别的划分:(一)A类:1、A1级 系指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结构形式主要包括单层、无缝、锻焊、多层包扎、绕带、热套、绕板等);2、A2级 系指第三类低、中压容器;3、A3级 系指球形储罐;4、A4级 系指非金属压力容器。(二)C类:1、C1级 系指铁路罐车;2、C2级 系指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3、C3级 系指罐式集装箱。(三)D类:1、D1级 系指第一类压力容器;2、D2级 系指第二类低、中压容器。(四)SAD类 系指压力容器分析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