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技术资料管理统一规定1 基本规定1.0.1、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构筑物工程等。1.0.2凡在本市境内施工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施工企业,不论其隶属关系资质等级,均应执行本规定。1.0.3、技术资料必须使用省总站统一印制加盖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监制章(红色)的配套表格,内容填写统一要求用碳素墨水。有条件的可采用配套光盘,微机打印。1.0.4当总站配套表格不敷用时,施工单位可按表的基本格式自行补充制表。1.0.6、工程技术资料应设专人管理(填写人必须持有由省总站颁发的资料整编上岗证),并应存放在施工现场,保证随时检查。2 工程技术资料及分类2.0.1 工程技术资料是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设计图纸、标准、规范、规程精心施工,同步收集、积累、整编形成,且必须归档保存的文件资料。2.0.2技术资料应按统一标准规定,施工单位分级自行检查合格后,由监理(建设)单位分级核查验收,签名、公章必须齐全。2.0.3技术资料按以下五类组卷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