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劳务派遣制幼儿教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幼儿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努力建设数量适当、结构优化、业务精良的幼教师资队伍,依据丰南区实际,结合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丰南区实行劳务派遣制的幼儿教师(以下简称幼儿教师)。第二章 聘 用第三条 新聘幼儿教师需具备以下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幼教事业;身体健康;年龄在30周岁以下,具有幼师、职业幼师及师范类专科以上学历,且具有教师资格证书。第四条 每学年末区教育局根据各乡镇幼儿园编制余缺情况,核定补充幼儿教师数额,由各乡镇负责组织聘用工作。第五条 聘用幼儿教师面向社会公开选聘,采取专业知识理论测试、技能测试等形式,实施择优聘用。第六条 幼儿教师实行劳务派遣制,乡镇为用人主体,被聘人员与劳务派遣中心签订劳动合同,原则上三年一聘。第七条 被聘幼儿教师发生自然减员、辞聘、解聘情况,出现岗位空缺时,由所在乡镇及时组织补聘,并与区劳务派遣中心履行相关手续。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