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的法律规定习题案例拓展:某机械制造厂销售了一批产品,收到了一张共经七手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托收时银行发现第二手背书给第三手时,背书签章不清晰,现在承兑行要求该厂提供二、三手公司的证明,证明背书连贯。因对方都远在他省,现在第三手已出证明给该厂,并也多次发函给第二手公司,但第二手公司则拖着不办。请问该机械制造厂应该怎么办?1背书不连续是银行承兑汇票最常见的问题,主要是背书名称与印鉴有部分不符。票据法第31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该厂收到的汇票属于典型的“背书不连续”,因此银行拒绝承兑是正确的。只要该厂是以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承兑银行也应解付,即第二手和三手出具书面证明。承兑行应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给予解付。但在第二手拖延的情况下,可选择以下几种方式:1)要求上手(第六手,也就是给该机械制造厂汇票的人)更换承兑汇票或退票;2)行使追索权。首先,应要求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出具拒绝付款证明,银行应自接到汇票的次日起3日内,作出拒绝证明,转交该机械制造厂。该机械制造厂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