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凭证审核的内容及审核方法一、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一)各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内容:原始凭证的名称;原始凭证填制日期(即经济业务发生日期);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及公章或专用章;经办人或责任人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经济业务的数量、计量单位、单价和金额(批量购置商品须附明细清单)。 除应当具备原始凭证的上述内容外,原始凭证报销时应提供附件资料,以保证会计资料的完整性: 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应使用统一发票,发票上应印有财政监制章或税务专用章;必须加盖填制单位的财务专用章。2.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按核算中心统一要求且须有制单单位(盖章)、经办人单位负责人或由单位负责人指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3.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要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支条、收条、领条等),不能仅以支付款项的有关凭证代替。(如工程款等)。4.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要有验收证明。凡需登记固定资产账的票据报销时要附有固定资产验收单,以便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