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依法治国的实践中,我国已经建立起一套解决行政纠纷的机制,包括诉讼程序和非诉讼程序。这些纠纷解决机制在化解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矛盾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他们相互之间衔接和协调不够,缺乏统筹安排和整体设计,使得这样的纠纷解决机制已经无法满足现实需求。 行政诉讼由于受司法程序以及其他因素的限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行政权的运作以行政效率为原则。随着福利国家时代的到来,这一原则体现得就更加明显。这种效率性不仅体现在行政权的行使上,行政纠纷的迅速解决也应当包含其中。然而,相比之下司法权严格的程序设计无疑成为行政纠纷以最小成本和最快速度解决的障碍。正如有关学者指出的:“行政业务讲求效率,行政争议如由法院管理,因诉讼烦琐缓慢,势必将无法符合效率的要求”。同时在这样烦琐的程序设计中隐含了行政相对人诉讼成本的付出。“不是所有的司法判决都能产生正义,但是每一个司法判决都会消耗资源”。 4即使对于一个收费较低的行政诉讼案件来说,如果行政相对人打算穷尽所有的司法救济途径也是一比不小的费用。再加上司法腐败问题、律师费用问题等,对于本来就处于弱势的行政相对人来说成本就太高了。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