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中小学实验室规程(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适应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课程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需要,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学校教学服务,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第三条 实验室是学校基本的办学条件之一,是学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课程资源,是学校开展实验教学、进行综合实践活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场所和科学启蒙园地。 第四条 实验室应提供按照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实验内容和要求开设实验课的环境和条件,应满足进行课堂演示实验和学生分组实验的要求。第二章 设置与仪器配备 第五条实验室建设应执行中小学实验室装备规范(教基200616号),教学仪器设备(包括课程教学中演示实验、分组实验、教学训练和综合实践活动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工具、教具、材料、用品)的配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实验室应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课程标准进行设置,实验室的数量要与学校的规模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