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路运输行业诚信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水路运输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推动水路运输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及省相关行业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注册的水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无船承运经营者、航运交易机构。承担政府委托、转移水路运输行业管理职能的单位或社会组织,参照本办法管理。本办法对从事水路运输企业管理的主要管理人员、资质人员,从事航运交易的经纪人员,进入本省水运市场的省外注册水运企业及营运船舶,以及与水路运输关联的港口企业、托运人、收货人的重要信用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储存。第三条 本办法在适用范围内对水路运输企业实行诚信评价,并按一级诚信企业、二级诚信企业、三级诚信企业、诚信未评级企业、非诚信企业实行分类管理。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职能部门或机构(下称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行业诚信管理工作。各地市水路运输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属地管理原则,从企业筹建之日起为企业建立诚信管理档案,随时收集、整理、储存企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