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运营服务考核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搞好出租汽车行业服务竞赛,提高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根据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除阿城区、呼兰区以外市区的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运营服务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运营服务考核,是指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运营服务、安全行驶等情况进行的年度综合计分评价。 第四条 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运营服务考核档案,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考核原则。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行业出租汽车驾驶员运营服务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各出租汽车企业负责本企业出租汽车驾驶员运营服务考核,建立考核档案,并根据驾驶员的变动情况及时更新驾驶员考核档案。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服务质量考核 (一)不从事非法营运,或者为非法经营提供帮助; (二)不擅自停止营运; (三)按照规定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