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已经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部长徐绍史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修订)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