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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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试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摘要:经济法在我国的法学体系中是一门新兴的学科,针对经济法基本原则探讨属于基本理论探讨的范畴,这对经济法理论体系的建设是具有重要意义的。目前学术界针对经济法原则的探讨还没有形成定论。本论文试着从一个崭新的角度,对经济法的原则进行再探讨,开辟经济法研究的新领域。 思想汇报 关键词:经济法;基本原则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研究现状分析 经济法学在我国的发展时间只有二十几年的历史,伴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逐渐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法理论的相关研究受到了经济体制本身确立和转变的一些影响,可以这样说,经济法基本理论的研究已经能够体现这种经济体制转变的情况。通过梳理有关经济法基

2、本原则的文献,其代表的观点主要有 “ 一原则说 ” 、 “ 二原则说 ” 、 “ 三原则说 ”等,下面来具体论述一下。 第一, “ 一原则说 ”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全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对其它方面的利益也能兼顾。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经济法在调整社会的 经济关系时,在一定的范围是能够基本适用的。 第二, “ 二原则说 ” ,持这一观点的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两个一个反垄断原则,而另外一个则是计划原则。 第三, “ 三原则说 ”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三,分别是维持公共竞争原则、协调平衡原则和权、利和债三者之间的有机统一原则。 “ 三原则说 ” 认

3、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立法宗旨的具体表现形式,也是经济法中的法律条文和立法规范应该遵守的纲领性原则。 思想汇报 随着经济法理论的不断发展,综合上述观点我们发现其中有些观点存在某些质疑之处,现 在分析如下: 第一,在 “ 三原则说 ” 中将权、利和债定为是有机统一的原则,值得商榷。因为权、利和债的统一原则是法律的一般性原则。一些专家学者,谈到这点时认为是在经济法的各种法律关系之间中各个主体与公有制所主导的经济活动产生一种依附利益、义务和权利必须达到相统一的原则,不能够出现脱节或者是不平衡和错位的情况。我们认为债、权和利之间的关系相统一的原则,虽然是经济法中必须确立的基本原则,也没有揭示出经济法的本

4、质,在将这一原则纳入到其它的原则之中时,这一原则也仍然是使用的,如行政法学。 第二,在 “ 二原则 说 ” 当中将垄断原则和计划原则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值得重新思考的。因为经济法的原则的关键是对经济法所调整的基本对象来进行认识的。如果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定位为是反垄断原则和计划原则,这两个原则可以看做是经济法相关的部门法中的基本原则,如果将部门法中的这两个原则扩大到整个经济法领域那是片面的。 第三,在 “ 一原则 ” 说中将平衡协调的原则认为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是需要进一步来探讨的。目前学术界认为,平衡协调原则指的是经济法的有关立法与执法是要从国民经济发展和全社会的利益出发,来对相应的经

5、济关系进行调整, 对各方的利益能进行有机的调节,目的是想促进社会发展整体目标和个人的目标能得到实现。从学者们的论述中,发现平衡协调原则实际上是认可国家在对经济社会生活进行干预的时候,所使用的手段或者方法,这点应该受到质疑。因为法律的基本的原则是将个人原则和社会原则之间进行调节的时候,能够形成一种平衡关系。实际上,用来调整这种社会关系的,不仅是经济法,实际上其他的法律也是用来调整与平衡社会上的相应利益与关系。如在民法中,也是用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的,而行政法则是调整的行政主体和相对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可以这样说,这种平衡 原则实际上是一种调整的方法。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确定的标准 通过列举

6、学术界的关于基本法的一些代表性的观点,我们发现法学界在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进行探讨的时候,对这一问题研究的深入程度还是不够的。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排除我国经济法研究较晚这一事实,另一个值得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没有进行研究。在法律中对基本的原则进行探讨需要确立相应的标准,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也需要如此。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要遵循以下几个标准: 第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能够反映社会关系的特征,展现经济法的任务。法本身的原则是由法的基本任务和法所调整的对象种类与性质决定。社会关系是不同的,这就决定了调整社会关系的法的基本原则便呈现出其独有的特征,进而与其他法的原则相区别。从这里可以发现,经济法的

7、基本原则也是能够体现经济法的独有原则的,并不是经济法和其他法律所共同遵守的原则。并不是出现了什么样的任务才会去遵守什么样的原则,这是因为法本身的原则是为了实现法的任务而服务的。 第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于经济法中的一个根本原则,从经济法制定开始和到实施的整个过程之中。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能够对经济法具有纲领与指导 性的作用,仅仅是拿些基本性的原则是不能够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 思想汇报 第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该能够具备法律规范的相关特性,是属于法的相关原则规范,这基本原则是由法律所确立的,并且能够体现在经济法的整个体系之中。 通过对上述三大原则的探讨,经济法应该有两大基本原则,一个是适

8、度干预原则,另外一个是合理竞争原则。 (一)适度干预原则 经济法产生是伴随着市场上失灵的问题而出现的,国家需要对经济生活开展干预,经济法由此产生。对经济的适当干预原则可以看作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 要从两个方面来考虑,一个是因为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的范围决定了适当干预原则可以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目前学术界对经济法所调整的队形还没有达成共识,但绝大多数的学者认为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在对经济生活进行调整的时候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因此,也可以说清楚经济法中的本质特征,适度干预原则能够成为经济法的本质特征,也可以被认为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这是符合规范的。从另外一个方面看,经济法所体现出的国家干

9、预,并不是要回到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那种大而全的时期,更不是认为国家干预是能够统领一切,至高无上的。在目前的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干预指的是在对私权进行充分尊重的基础范围内来进行的,是对资源进行有效配置时起到了调节作用,并且也是从属于市场经济的范围。经济法在这样的条件下建筑构了其基本的理论 简历大全 框架,所以说将适度干预原则看做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符合经济法的本质要求的。 适度干预原则主要包括了两个主要的方面,一个是正当干预,而另外一个则是谨慎干预。其中的正当干预指的是国家在对社会经济的主体或者是经济活动进行干预时需要依赖法律的相关规定,是不能够与当面的法律规范相冲突的。干预的权力本身的

10、 取得需要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正当干预要求国家在进行干预的时候,要注意符合相关的法律程序。程序的执行力强,才能在进行对话的基础上能够将决策科学化,这样也利于决策的执行。所以说国家在对经济实行适当的干预时,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国家在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时,必须要能够享有相关的权利,否则,对经济的干预是不能实现的。在对经济干预原则进行确立其干预时所享有的权力时,要注意从两个方面来考虑,一个是法定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法律没有允许的必须都是禁止的。经济法的正当干预需要有过国家法律的支持,还需要确立适当的法律范围。 谨慎干预指的是国家在对经济实行适度的干预时,要符合市场本身的运行规律,不能因为对经济的

11、干预而对经济主体的自主性和创新性受到压制。主要是指,国家干预在对市场中的资源进行调节的时候不能对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而成为起到主宰的力量。当前市场经济的调节主要还是以市场为主要的调节手段,这里强调的是经济主体本身的主导性的力量。国家在对经济实行干预的时候,一般是市场出现失灵的时候,才对市场进行人为的干预,这种干预往往能对经济造成一定程度的损伤,国家在对经济进行干预的时一定要综合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避免出现人为干预过 多,而成为资源配置的手段。国家在干预行使裁量权时要注意合乎权力运行的基本要求。当代经济社会的变化时极为复杂的,因此国家干预时已经具有一定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这也经是一个事实,但是这种

12、行政方面的裁量权是不能够随时行使权利,这种权利必须要有一定的标准。所以,国家在进行干预的时候,要将行政上的自由裁量权赋予一定的限制性的框架,使得这种自由裁量权合乎正当的目的,必须要和授权法的精神一致,要严格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国家在对经济进行干预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到经济体本身的创造性与自主性。市场之所以能够对资源起基础性的配置作用 ,主要是市场本身的利益运作机制,这一机制能够充分调动并能激发市场经济的主体的创造性。所以,国家在对经济体进行干预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到市场本身的作用,不能够压制市场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综上所述,将适度的经济干预原则看作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并且贯穿在整个市场经济体系之中

13、。强调对市场进行适当的经济干预,要注意适当从事,并能正确的行驶在行政方面的自由裁量权,并且保证权力行使的合目的性,充分调动市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社会资源进行有效的配置。 (二)合理竞争原则 在对市场机制进行准确的维 护,保证其顺利进行的时候,要注意市场的合理竞争放在一个较为合理的范围之内,充分发挥市场的积极作用,抑制其消极作用,消极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不正当竞争,另外一个主要是垄断竞争。 经济法中认可的竞争是建立在合理竞争原则的基础之上的,其宗旨就是为了能够使市场之间的竞争能够更加的有序和有效。经济法中的合理竞争原则主要包括了两个方面,分别是有序竞争,而另外一个则是有效竞争。 有序

14、竞争主要是指竞争要建立在合理的竞争原则的基础之上,制止各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如倾销行为。并且要注意抑制各种因为非市 场因素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所起的作用,本来市场竞争是各种各样的商品要素之间进行自由调节,但是如果出现行政垄断的出现,会使得竞争变得不是因为商品中的因素起作用,而是在商品之外的因素起的作用。这种垄断行为的出现是严重违背了市场自由竞争的基本原则精神要求的,也不能保证市场竞争能进行有序化的操作。 简历大全 有效竞争指的是市场中的规模经济与竞争的活力能够有机的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对竞争有利的格局。有效竞争是相对于竞争中的不完全性与完全性来说的,它能够使得经济活动保持高效的不完全竞争的模式,

15、当市场出现超过了 公平竞争的范围之时,依靠市场本身在不能够实现其公平竞争次序时,需要国家开展适当干预,恢复其有效竞争,发挥竞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作用。 综上所述,将适度干预原则和适当竞争原则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考虑到了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这两个原则能够充分体现了经济法的内在精神,能够将经济法的价值和具体的原则有效结合在一起。另一方面,这两大原则反应了国家对经济生活干预的内在要求。 参考文献: 张永清经济法基本原则刍议 J当代法学, 2002 年第 5 期 余海斌经济法基本原则探讨 J江西社会科学, 2001 年第 10 期 刘桂清,佘胜勇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J当代法学, 2000 年第 5 期 杨良厚,周林我国经济法基本原则新论 J河北法学, 2003 年第 2 期 王河试论我国经济法基本原则 J青海社会科学, 1982 年第 2 期 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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