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奖罚制度建筑施工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奖罚制度。处罚制度一、施工企业1、施工企业应按要求设立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不到岗,检查缺岗一次,罚款1000元。技术员、质检员、安全员不到岗,检查缺岗一次,罚款500元/人。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违规操作的,每人每次处罚500元。2、未对涉及结构质量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或取样送检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罚款。3、浇捣楼面砼,负弯矩钢筋未设置钢筋马凳,底筋未放置保护层垫块,未搭设马道的,梁、柱拉结筋不符合要求的,在整改期内达不到要求的,每次处罚2000元。4、未经基槽、基础、主体验收擅自进入下道工序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5000元罚款。5、施工技术资料及安全资料不及时、不齐全的,定期不上报的,每检查到一起罚款2000元。6、施工现场无项目部办公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