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年度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办法(2009年11月修订稿)为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建立客观有效的评价体系,打造一支双师素质突出,课程改革能力较强、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水平的行业、企业、学校“三结合”的专业师资团队,并充分调动和发挥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根据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试行)(浙教高教200733号)文件精神,并结合学校当前“职业岗位工作过程导向能力本位改革工程”等实际情况,制定本考核办法。一、考核原则1、客观公正,注重实绩。2、定性定量相结合,以量化考核为主。3、两级考核相结合,以二级学院考核为主。4、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二、适用范围全校在编在岗教师。三、考核内容和分值比例表1:教学工作量(25分,占25%)指标考核标准要求分值考核办法或说明基本教学工作量积极承接学校安排的基本授课任务25分1、基本教学工作量主要包括由学校安排的、在人才培养方案内的教师课堂讲授的课程(含课内实践部分,大课、开新课等系数,但不计职称系数)。2、授课时数限制在8节/周以内的教师,计算年课时加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