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节能管理告知书为了加强新型建材与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山东省建筑节能审查监督暂行管理办法、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现将工作程序告知如下:一、施工图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审查机构颁发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山东省居住(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到高新区市政建设管理局建筑房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建管处)进行备案。节能审查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12层及以下住宅建筑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必须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并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与施工。自2011年8月1日起,所有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必须具备完善的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达到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用热量收费的条件。二、基金征收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按照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确认的工程面积,按每平方10元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