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煤股份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平煤股份2008 154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平煤股份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依据规程、规范以及有关文件规定编制。第三条 自实施细则下发之日起,平煤公司原下发的安全监测使用管理规定内容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则。第四条 本细则规定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原装备、设计和安装、传感器设置、使用与维修、系统及联网信息处理、管理制度与技术资料等要求。本细则适用于平煤股份各生产矿井和建井处。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五条 瓦斯矿井必须装备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基建(含改、扩建)矿井应在进入采区准备工作面巷道施工前装备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并投入运行。改、扩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