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确认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为规范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确认工作,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和关于开展药品使用质量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意见,制定本程序。一、申请申请符合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确认的药品使用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其中三级医院应向市级药品监管部门)报送以下相关材料: (一)符合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确认申请表(见附件1),同时尽可能附申请书电子文档;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盖有本单位印章的合法资质材料复印件; (三)实施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自查情况;(四)药事部门或质量管理人员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学历证明;(五)仓库或药房平面布置图;(六)质量管理文件目录;(七)药品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二、受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单位当场更正;(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