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会计业务印章使用范围 第八条 社(行)名业务公章:用于对外签发的重要单证和有价单证,如储蓄存单(折)、个人结算账户存折、对公存折、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收据、社内往来凭证、受理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的回单和向付款人发出的承付通知、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查询、冻结、扣划通知回单、验资回单、挂失止付申请书,按照人民银行或有关开户银行的要求预留开户印鉴等。 第九条 现金收讫章:用于现金收入凭证及现金缴款回单。 第十条 现金付讫章:用于各种现金付出凭证。 第十一条 转讫章:用于转账凭证、汇兑回单、收付款通知等。 第十二条 业务讫章:柜员制网点专用。用于各种现金收付凭证、转账凭证及入账回单。 第十三条 结算专用章:用于签发结算凭证以及结算款项的查询、查复书等。 第十四条 汇票专用章(钢印):用于农村信用社对外签发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以及代理签发其他商业银行的银行汇票等。 第十五条 汇兑专用章:参加全国特约电子汇兑的农村信用社用于签发自带凭证。 第十六条 县辖联行专用章:开办县辖联行业务的农村信用社各营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