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规定保护我市城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市河流型和湖泊(水库)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全市拟规划建设的城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根据其水源地属性参照本规定执行。二、引用法规和标准下列法规和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引用而构成本规定的条文。当所引用的法规和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一)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施行)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国家环保局等五部门89环管字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