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收保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应收保费管理、防范经营风险、提高内控管理水平,促进应收保费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真实、完整、全面地反映公司经营效益,特制订本办法。第二章 应收保费的定义和计算第二条 应收保费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应收保费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后,根据约定,保险公司应该收到而尚未收讫的保险费。第三条 保费应收率的计算方法:全部应收保费余额100%滚动12个月财务保费收入保费应收率滚动12个月财务保费收入=本年期末累计保费收入+上年全年累计保费收入-上年同期期末累计保费收入上述“全部应收保费余额”,是指财务报表中反映的全部应收保费余额。第四条 实行“见费出单”的机构,应按照监管部门规定的业务险别保费应收及时清零,见费出单业务不累计到滚动12个月财务保费收入。第四条 签定分期付款协议并不低于一定保费规模的第五条 不计入保费应收率考核的应收保费,均应按规定上报总公司销售管理部并汇同计划财务部审核通过后,准予不计入应收保费。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