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低风险工艺简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第一条 本办法是正本实施细则的组成部分。除安全审查的程序和内容作适当调整简化外,本实施细则对于本办法所指建设项目以及建设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同样适用。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项目是一些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非典型化工改造完善项目,一般情况未列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管理范围,较短时间能完成改造的项目。建设项目改造完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项目完成后,危险程度未明显变化,现有安全设施能满足安全生产和风险控制要求。第三条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下列情形的建设项目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查:(一)不含原药合成的农药加工、复配、分装生产装置(设施)改建、扩建的;(二)不含树脂合成等化学反应过程的涂料(包括油漆、油墨)、胶粘剂以及类似产品生产装置(设施)改建、扩建的;(三)不含化学反应过程的以危险化学品为原料进行物理混合、配制,如助焊剂、稀释剂、蓄电池等生产装置(设施)改建、扩建的;(四)已成型或成套设备的空气分离装置包括为特定装置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