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市幼儿园(所)办园基本标准(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精神,不断加强和规范我省幼儿园(所)的建设,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幼儿园(所)发展规划、改善办园(所)条件时有章可循,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稳步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标准。 一、幼儿园(所)规模 幼儿园(所)的规模按6个班、9个班、12个班设置,最小规模不少于3个班,在园(所)儿童总数按180人、270人360人(3个班按90人)计算,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减。每班儿童人数一般为托班(23岁)1520人;小班(34岁)2025人;中班(45岁)2530人;大班(56岁)3035人;混合班30人。 二、幼儿园(所)环境 (一)环境,幼儿园(所)应设置在安全、卫生、无污染、无噪音的区域内。幼儿园(所)内部建设布局合理,有安全防护措施,户外大型体育器械摆放适当。 (二)户外场地,有独立的户外活动场地,儿童人均面积不少于4 m2。有儿童种植、饲养园地